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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3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338號

債權人
鋐霖配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鋐霖配管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哲政即育鼎消防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鋐霖配管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漏未簽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哲政即育鼎消防工程行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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