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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羽銘塑膠有限公司法人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叁仟叁佰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391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羽銘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叁仟叁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7391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344,679元        │99年10月5日      │4.75%         │99年11月6日      │ ├──┼────────────┼───────────┼───────────┼───────────┤ │002 │1,378,670元       │99年10月5日      │4.75%         │99年11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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