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9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994號
- 債權人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代理人
- 黃溪順
- 債務人
- 鼎霖興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郭宇嘉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郭佳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叁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鼎霖興業有限公司前邀同債務人郭宇嘉、郭佳欣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一般週轉金貸款新臺幣(下同):(1)10,000,000元、(2)3,000,000元,借用期限均為民國98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99年11月23日止,目前共餘欠13,000,000元。
(二)雙方約定借款人自撥貸後每滿壹個月付息一次,到期還清本金,詎於民國99年11月23日貸款到期日卻未依約清償欠款。按放款借據第十一條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劉郭宇嘉、郭佳欣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9994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郭宇嘉,郭│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他百分之│ │ │100000│佳欣,鼎霖│0月23日起 │ │三點六四五 │ │ │00元 │興業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2 │新臺幣│郭宇嘉,郭│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他百分之│ │ │300000│佳欣,鼎霖│0月23日起 │ │三點六四五 │ │ │0元 │興業有限公│ │ │ │ │ │ │司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郭宇嘉,郭│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0000│佳欣,鼎霖│1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0元 │興業有限公│ │ │百分之十,逾期│ │ │ │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郭宇嘉,郭│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0000│佳欣,鼎霖│1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興業有限公│ │ │百分之十,逾期│ │ │ │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