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9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994號
- 債權人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代理人
- 黃溪順
- 債務人
- 鼎霖興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郭宇嘉
- 債務人
- 人 號
- 債務人
- 郭佳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第二段(二)第六行「債務人劉郭宇嘉、郭佳欣為連帶保證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郭宇嘉、郭佳欣為連帶保證人」。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