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0523號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債 務 人 羽銘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素裡 人 債 務 人 粘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