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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2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286號

債權人
銥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銥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宸陽電子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銥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匯票據(票號:0000000000-0)新臺幣1000元整。

二、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三、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四、請提出債務人宸陽電子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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