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2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286號
- 債權人
- 銥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銥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宸陽電子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具備民事訴訟法511條規定之要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其聲請狀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蓋章及宸陽電子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3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