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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61號

債權人
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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