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61號 債 權 人 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 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 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