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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0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034號

債權人
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永昱精密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未表明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

,請具狀釋明之,並提出其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

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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