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113號債 權 人 曾靜宜即力宏工程行 債 務 人 邱美雪即強固工程行 債 務 人 順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邱美雪即強固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順運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各債務人中任一人為給付時,其餘債務人就其清償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