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3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301號

債權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鈺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丙○○
債務人
人 13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巫玨萱」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甲○○」。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