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3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309號
- 債權人
- 連順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連順皮革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永鵬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連順皮革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永鵬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請提出債務人永鵬企業有限公司係設址於彰化縣彰化市○○路112號之相關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