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309號債 權 人 連順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永鵬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玖拾貳萬玖仟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鵬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公司名稱與其所提訂購單記載之公司名稱(即永鵬工業有限公司)不符,且債權人所提應收帳款對帳單記載債務人公司係設址於大陸,為查明該公司之正確名稱及是否有應向外國送達之情形,本院遂於民國99年6月15日以裁定 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表,或該公司係設址聲請狀所載之彰化縣彰化市○○路112號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茲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此部分 之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