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1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9197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合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戊○○
- 債務人
- 甲○○
- 債務人
- 丁○○
- 人 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叁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至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至自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壹拾柒萬陸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