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928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能展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9年度司促字第928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8年3月22日 │100,000元 │98年8月21日 │AD0000000 │├──┼─────────┼───────────┼───────────┼───────────┤│002 │98年3月24日 │100,000元 │98年8月21日 │AD0000000 │├──┼─────────┼───────────┼───────────┼───────────┤│003 │98年4月5日│300,000元 │98年8月21日 │AD0000000 │├──┼─────────┼───────────┼───────────┼───────────┤│004 │98年4月25日 │180,000元 │98年8月21日 │AD0000000 │├──┼─────────┼───────────┼───────────┼───────────┤│005 │98年8月20日 │400,000元 │98年8月21日 │AD0000000 │├──┼─────────┼───────────┼───────────┼───────────┤│006 │98年3月19日 │100,000元 │98年8月24日 │SSA0000000│├──┼─────────┼───────────┼───────────┼───────────┤│007 │98年3月30日 │100,000元 │98年8月24日 │SS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