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06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206號
- 聲 請 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支票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206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丞鴻營造工程有│台灣中小企業銀│99年5月30日 │9,000元 │AZ0000000 │ ││ │限公司黃鳳凰 │行二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