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5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56號

聲請人
張森榮即展欣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原、正本中關於聲請人「張森榮即展欣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森榮即展欣企業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均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