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之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
    蔡尚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士銘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怡潔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尚智 代 理 人 柯伊伶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劉士銘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王怡潔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 理 人 王怡潔 債 權 人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4 日所為之認可更生方案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一壹、更生方案內容4.總清償比例應更正為「32.39 %」;附表一壹、更生方案內容5.債務總金額應更正為「新台幣2,386,137元。」;附表一壹、更生方案內容6.清償總金額應更 正為「新台幣772,8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 明文。前開規定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裁定所準用,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