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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6年3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31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6年3月6日起至146年3月5日止,以擔保債務人甲○○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甲○○邀同黃芬蘭為連帶保證人,於96年3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150萬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6年3月8日,並約定按月給付本金及利息,如有一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前揭債務自98年12月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337,661元及利息、違約金。另第三人正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於97年8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0年8月28日,並約定按月給付本金及利息,如有一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前開債務自98年11月28日起亦未依約履行,依前揭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602,729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9年5月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暨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渠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99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 埔心鄉 │  霖鳳  │        │      525       │建│ 00 │ 001│   22.00    │      全  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2 │彰化縣│ 埔心鄉 │  霖鳳  │        │     525-31     │建│ 00 │ 00 │   95.00    │      全  部      │            │
│    │      │        │        │        │                │  │    │    │            │                  │            │
├──┼───┼────┼────┼────┼────────┼─┼──┼──┼──────┼─────────┼──────┤
│003 │彰化縣│ 埔心鄉 │  霖鳳  │        │      526       │建│ 00 │ 01 │    2.00    │      全  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4 │彰化縣│ 埔心鄉 │  霖鳳  │        │      528       │建│ 00 │ 00 │   24.00    │      全  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 366  │彰化縣埔心鄉員│彰化縣埔心鄉霖│加強磚造2層   │1層:29.25;2層:45.00│屋頂突出物│ 全  部 │              │
│    │      │鹿路5段243號  │鳳段525、526地│              │;騎樓:15.75;合計:9│:6.53    │        │              │
│    │      │              │號            │              │0.00                  │          │        │              │
├──┼───┼───────┼───────┼───────┼───────────┼─────┼────┼───────┤
│002 │ 367  │彰化縣埔心鄉員│彰化縣埔心鄉霖│加強磚造2層   │1層:29.25;2層:45.00│屋頂突出物│ 全  部 │              │
│    │      │鹿路5段243之1 │鳳段525-31、52│              │;騎樓:15.75;合計:9│:6.53    │        │              │
│    │      │號            │6地號         │              │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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