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63號
- 聲請人
- 拓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吟媚
- 相對人
- 謝慶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慶瑞為擔保債務,於民國88年3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不定期限,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8年3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330萬元,約定有利息。詎前揭債務自90年12月8日經提示未獲付款,致債務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330萬及其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9年11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99年度司拍字第263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員林鎮 │惠安 │ │143 │建│00 │00 │69.23 │全部 │ │ ├──┼───┼────┼────┼────┼────────┼─┼──┼──┼──────┼─────────┼──────┤ │002 │彰化縣│員林鎮 │惠安 │ │145 │建│00 │00 │75.24 │全部 │ │ ├──┼───┼────┼────┼────┼────────┼─┼──┼──┼──────┼─────────┼──────┤ │003 │彰化縣│員林鎮 │惠安 │ │161 │雜│00 │03 │67.77 │持分1/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