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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更字第2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尚安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更字第2號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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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明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呂宗諭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尚安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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