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冠力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即強固工程行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強固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債務人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聲請狀附表編號1至3、7、10至12及15至17之本票受款人均 記載為「乙○○」,請釋明聲請人係票據權利人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三、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 款及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狀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前開規定,該票據無效,故不得聲請本票裁定,請具狀更正之。 四、聲請狀附表編號8之本票發票人為「強固工程有限公司」及 「邱良英」,請具狀釋明得對「甲○○即強固工程行」請求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