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光呈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狀尾未蓋聲請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三、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以利本院作業。 四、請提出相對人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