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元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元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元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673360、CH673361、CH673362)原本各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