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92號
- 聲請人
- 高明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高明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高明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0、WG00000000)正本二件,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