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92號 聲 請 人 高明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高明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高明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0、WG00000000)正本二件,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