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46號聲 請 人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合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依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臺幣351,000 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118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案業已判決確定,聲請人僅獲部分勝訴,以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提存書、98年度訴字第857 號民事判決書暨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員林鎮○○路郵局存證信函及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二、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裁定債權人之聲請實施假扣押執行,債權人並已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則在該本案訴訟終結前,受擔保利益人是否受有損害,尚未確定,在假扣押裁定撤銷及假扣押執行撤回前,受擔保利益人仍有可能繼續發生損害,其損害額亦尚未能確定,自不能強令受擔保利益人行使其權利。故在假扣押債權人已聲請假扣押執行,並已提起本案訴訟之情形下,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時,必待本案訴訟已終結,並已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始得謂與該條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75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061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後,即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相對人所有之鋁料共16,940公斤,惟聲請人至今尚未向本院聲請撤回該執行程序,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執全字第967 號卷宗查核無誤。故本件假扣押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聲請人未撤回假扣押執行,依上說明,自無定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理。是本件返還擔保金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又聲請人應於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後,再次定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始為適法,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