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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497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497號

聲請人
豐聖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池
相對人
祿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新成

      劉在閣

      劉新寗  原住台北市○○區○○路4段223巷6弄

      劉愛薇  原住台北市○○區○○路2段103巷119

      易弘媚  原住嘉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劉新」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新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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