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春池、劉新成

  • 原告
    豐聖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祿得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豐聖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池 相 對 人 祿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新成 劉在閣 劉新寗  原住台北市○○區○○路4段223巷6弄 劉愛薇  原住台北市○○區○○路2段103巷119 易弘媚  原住嘉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劉新」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新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