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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76號

宣告分別財產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76號

原告
巴克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黃建達
被告
施清騰
被告
林子渝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新台幣參仟元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誤載為「訴訟費用由新台幣參仟元被告負擔」,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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