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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3號

上訴人
環纖綠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宏 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鈺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697,421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85,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莊 素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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