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柯伊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又為同條例第16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共積欠債務新台幣(下同)163 萬3,600 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 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聲請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受扶養人財產清單、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證明、親屬系統表、更生償還計劃書及計劃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本院執行命令、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股票證明、台灣土地銀行等銀行之存摺影本、95、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租賃契約、水、電、電話費等收據、加油費、教育費、醫療費等清單,有聲請人所提證物附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聲請人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表、向台隆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調閱聲請人薪資資料,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調閱聲請人消費明細詢問對聲請人聲請更生之意見,透過稅務電子閘門查詢聲請人財產所得明細、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轉讓證明,有函查及調閱資料在卷足佐,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言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9年2月11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書 記 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