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筠萱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楊筠萱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故積欠無擔保債務3,082,449元,致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前曾依消債條 例之規定,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成立協商,協商條件為月付12,841元,利率0%,分180期償還,惟因協商金額過高 ,聲請人雖勉力工作,然現每月收入僅38,355元,目前因遭法院強制扣薪,每月薪資收入僅餘2萬元餘,已不足支付生 活之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已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而此並非債務人主觀上惡意不履行協商,實係在客觀上確有不可歸責之事由,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親屬系統表、債務人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溪湖鎮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存摺、勞保電子閘門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戶籍謄本等資料,並供本院調閱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查核無誤。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債例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及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本裁定已於99年12月1日下午4時公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書 記 官 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