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4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 條、第134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復為同條例第133 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因其目前並無財產可供清償債務,且未經法院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故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7 號裁定准予更生;復因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可決,故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因清算財團財產顯不足以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民事裁定終止確定在案,是聲請人之普通債權人等,於此清算程序中並未獲得分文之分配,就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48,706 元之債務而言,一旦法院准許聲請人免責,易滋生有違公平正義之疑義。又依聲請人歷年信用卡消費明細資料可知,聲請人負債之原因,絕大部分源於大量且密集之預借現金行為(萬泰商業銀行30,000元、29,224元),而觀諸聲請人刷卡消費之內容,乃包含量販百貨(土地銀行王冠寵物用品2,120 元、三商行2,309 元;國泰世華銀行王冠寵物用品1,650 元、太平洋百貨6,138 元;遠東商銀柏登企業社10,000元、豐洋興業3,100 元;永豐商銀全統運動用品2,090 元;玉山銀行藍世界13,321元、小林眼鏡2,800 元、老牛皮2,980 元);電視購物(土地銀行亞洲購5,815 元、國泰世華銀行亞洲購2,988 元、6,461 元);電子用品(土地銀行燦坤3C量販15,999元;遠東商銀燦坤3C量販17,900 元 ;永豐商銀燦坤3C量販12,400元);保險投資(國泰世華銀行保險費2,632 元、有聯產險15,967元;遠東商銀有聯產險20,259元、3,573 元);娛樂(國泰世華銀行好樂迪1,214 元、1,386 元);手機通訊(遠東商銀臺灣大哥大2,712 元;中信商銀NOKIA33 ,300元;遠東商銀NOKIA16,300 元;玉山銀行NOKIA4,200元);美容保養品(永豐商銀群麗漢方生技5,020 元)(見本院卷第22-23 、25-27 、35-37 、38、45-56 、57-62 、63-64 頁),顯與聲請人所述其已難以維持生活之情況不甚相符。 三、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 條之立法目的,乃在於避免一時陷於經濟困難者,喪失繼續生活之意志與希望,而賦予其經濟上重建更生之機會,並非在保障生活奢侈之人,能夠藉此制度免除積欠之債務;且債務人於償債期間,為求債務之順利清償,本應忍受較其原本生活水準、甚至較一般社會大眾之生活水準,更為節儉、清貧之生活,此不僅為一般社會觀念所知悉,更為債務人於借貸之初即能預期。本件聲請人不思及此,不僅屢屢從事其經濟狀況顯不相當之消費行為,尚希冀清算免責以免除一切債務,殊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相違,故本院就其聲請免責不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