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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洪榮謙

  • 當事人
    達和彰北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縣政府Veolia Environmental Services Asia Pte. Ltd.王聖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9號 破 產 人 達和彰北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陳世雄會計師 債 權 人 信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債 權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代 理 人 楊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江健鋒律師 債 權 人 Veolia Environmental Services Asia Pte. Ltd.法定代理人 Mr. Jorge MORA 代 理 人 王聖斌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9年度破字第9號宣告達和彰北環保股份有限 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除部分稅款尚於行政訴訟中爭執外,餘經破產人試算分配如附表所示,本院可予認可,爰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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