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07號
- 上訴人
- 創郁皮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芳
- 被上訴人
- 創意舫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彥宏
- 訴訟代理人
- 周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八項中關於「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八項中將「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部分誤載為「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邱月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