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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邱月嬌李言孫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07號

上訴人
創郁皮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芳
被上訴人
創意舫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彥宏
訴訟代理人
周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八項中關於「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八項中將「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部分誤載為「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李言孫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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