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6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簡璽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6號

聲請人
嘉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姜萍律師
相對人
上弘開發設計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丙○○
相對人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存字第73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七三一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新臺幣伍佰萬元之第一商業銀行敦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存單編號:LA31784),准以同額之第一商業銀行敦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供擔保之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全更字第1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第一商業銀行敦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存單編號:LA31784)為擔保品,經本院以98年度存字第73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今聲請人因前項可轉讓定期存單已到期,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即准以同額之第一商業銀行敦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扣押、擔保提存卷宗,審核無誤。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璽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