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雲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叁仟柒佰柒拾捌元後,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4741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9年度訴 字53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 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因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 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9年度司執字第14741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99年度司執字第14741號執行事件卷宗及99年度訴 字第53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既 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