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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告
豐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65,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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