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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告
自由製作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戊○○
法定代理人
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即私立綠豆芽珠算短期補習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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