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3號原 告 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5月27日具狀提起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本件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