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8號原 告 大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