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合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加雍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 應補正事項,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92,000 元,應繳裁判費74,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3,76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