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號
- 聲請人
- 順意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原名為:劉.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1月5日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惟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236 元,應徵非訟程序費用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號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1月5日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惟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236 元,應徵非訟程序費用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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