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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03號

返還公司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告
美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7月13日具狀提起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客觀利益之價額。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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