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03號
- 原告
- 美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7月13日具狀提起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客觀利益之價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03號
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7月13日具狀提起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客觀利益之價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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