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3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23號

聲請人
光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