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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羅培昌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光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23號聲 請 人 光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 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 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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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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