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23號
- 聲請人
- 光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23號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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