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23號聲 請 人 光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 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 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