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福峰國際製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1月15日具狀提起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 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欲請求調解之客觀利益價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