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福峰國際製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 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係因侵害商標權事件請求調解,而商標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應認係因財產權請求調解,惟聲請人陳報本件客觀利益價額至多不超過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程序費用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