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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羅培昌

  • 原告
    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66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寶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96,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8,02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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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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