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68號原 告 林芳祺即保信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39,1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