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39號原 告 參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08,5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7,21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