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64號原 告 甲○○○○○(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2,5 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2,874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范鳳月